1、股东股份可以赠予,但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书面通知其他股东,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2、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3、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4、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提名不同(一)非控股股东:非控股股东不可以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进行提名。(二)控股股东:控股股东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进行提名。2.持有股份不同(一)非控股股东:非控股股东持有股份有限公司30%以下的股份。(二)控股股东:控股股东持有股份有限公司30%以上的股份。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承担责任以投资额为限。如果股东没有虚假出资、欠缴出资、抽逃注册资本、转移公司财产等行为,就不必以其他财产来偿还公司债务。2.按照破产程序,应当通知并公告债权人登记债权。公司一般财产(非抵押物)处置所得顺序扣除破产费用、员工工资和安置费用、税金后不足偿付全部债务时由一般债权人按比例受偿。偿还债务有剩余由全体股东按照出资比例或公司章程规定分配。3.公告日起45日后未登记的债权可以不再偿还。有限责任公司对外承担的债务只是这个公司的资产来承担,不会涉及到股东的个人财产。
1、首先,如果实质股东与名义股东签订的协议是为了规避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如实质股东不能投资公司,为了规避该强制性规定而让名义股东作为投资人成立公司,这类协议肯定会认定为无效,实质股东不会享有股东权利,公司也会面临一系列股份变更、减资、退股等法律问题。2、其次,如果隐名股东并未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而且实质股东只是出于某些原因让名义股东出资,但公司绝大多数股东知道这种情况,应认定为实质股东具有股权,但应办理股东名册变更登记。隐名股东(实质股东)如想显名或确认股东资格,必须先到人民法院确认,并且在认定过程中隐名股东必须有共同设立公司或通过受让取得公司股权的相应意思表示。如果隐名关系的双方仅为资金往来关系,提供资金一方并没有成立公司或实际取得股权的意思,那么双方关系的实质应为借款关系,提供资金一方并不能取得公司的股东身份。
法律并无规定公司有债务时不可以变更股东,但是变更股东不得损害债权人利益。依据《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之间转让股权,如果没有股东协议或者章程的相反约定,股东之间没有优先购买权。经过其他股东同意对外转让股权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具有优先购买权。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公司清算不仅保护了股东的权益,避免本应由公司承担的债务转移给股东个人承担,同时也避免各股东在公司出现经营困难的时候偷偷转移剩余财产,保障了债权人的利益。但是并不是作为公司的大股东想清算就清算,想不清算就不清算。只要具备了法定强制清算事由,符合强制清算的条件,即使公司的大股东不同意清算,作为公司的小股东可以要求强制清算。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七条的规定,股东申请强制清算,需满足以下几个条件:(1)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2)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3)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
公司监事可以是股东。根据《公司法》中关于公司监事会组成的规定:无论是责任有限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不仅有股东代表,也要有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那么,公司的监事既有股东,也有非股东的职工,所以股东是可以成为公司监事的,公司的股东监事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监事会的设立与组成,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高管侵害公司利益:1、通过监事会或监事提起诉讼。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通过董事会或董事提起诉讼。当公司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股东直接向法院起诉。当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法律规定,公司监事可以由股东担任。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