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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企业在申请工程造价咨询资质时,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应当提交下列申报材料: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申请书(含企业法定代表人承诺书);二)专职专业人员(含技术负责人)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和身份证;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新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不需提供)。

    张福昊律师 2024.04.11 1608人看过
  • 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标准有哪些内容

    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标准如下:(一)技术负责人已取得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0年以上;(二)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取得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合计不少于4人;取得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3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三)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且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出资人除外);(四)企业为本单位专职专业人员办理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手续齐全;(五)暂定期内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六)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无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禁止的行为。

    张福昊律师 2024.04.11 7682人看过
  • 股东转让股权,未通知其他股东,转让是否有效?

    股权如果转让给其他股东的,不需要通知股东。如果转让给股东以外的人时,要通知其他股东,如果没有通知的,其他股东有权向法院请求股权转让行为无效。根据法律规定,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自由转让股权,如果股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的,需要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无论是同意的股东,还是不同意的股东,均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但是,在实践中不少股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时并未将股权转让的事项通知其他股东,而是直接与第三人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并办理登记手续,这种行为显然是侵犯了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此时其他股东有权向法院请求转让无效。

    张福昊律师 2024.04.11 6740人看过
  • 侵害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转让合同,是否有效?

    合同是有效的,股东与第三人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是有效的,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中仅是阻碍或否定股权变动的因素,并不能否定当事人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物权行为和债权行为是相互独立的,不能因为未能成功发生物权变动,就否定当事人签订合同的法律效力。

    张福昊律师 2024.04.11 1066人看过
  • 企业破产前,虚构债务转移财有什么后果

    企业破产前,虚构债务转移财产的法律责任: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一)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二)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

    张福昊律师 2024.04.11 1639人看过
  • 账册丢失无法清算,公司股东需要担责吗?

    需要承担责任,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可以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张福昊律师 2024.04.11 2199人看过
  • 账册丢失无法清算,公司的小股东需要担责吗?

    能证明有不需要承担责任的情形就不用承担责任,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可以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张福昊律师 2024.04.11 1283人看过
  • 公司违法减资,股东有什么责任吗

    股东在减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法律规定,对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规定了严格的程序要求,主要有做出减资决议、通知已知债权人并在报纸上公告。

    张福昊律师 2024.04.11 1681人看过
  • 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赔偿需要满足什么条件吗

    从实践来看,认定构成关联交易损害赔偿的标准,一般需要这三个条件:一、主体是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关联关系的相对方。二、实施了关联交易的行为。三、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给公司造成了损失。

    张福昊律师 2024.04.11 1374人看过
  • 公司无力清偿债务时,可以找股东赔偿吗

    原则上债权人不能以出资未到期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责任。但是,有这两种情形之一的,即可要求该股东承担清偿责任。一、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企业破产法第35条规定,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未到期的认缴出资将加速到期,不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因此,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经法院强制执行,已无力清偿债务,具备破产原因,债务人又拒不申请破产时,比照企业破产法第35条的规定,未到期的认缴出资将加速到期。二、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股东的出资期限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可以通过决议修改公司章程的方式,允许股东无限期的延长出资期限,用来逃避公司不能履行债务时被要求出资的责任。认缴出资本质上是股东对公司的负债,股东会修改公司章程,允许股东延期出资,实质是放弃到期的债权,公司债权人当然有权请求撤销。

    张福昊律师 2024.04.11 2393人看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