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有的行为:1、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制作食品,或在食品中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2、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3、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
遵守下列规定:1、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应当如实记录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名称、数量、时间、人员等内容,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2、不得经营特殊食品,以及区人民政府确定不得经营的类别;3、不得超出规定的临时经营区域、经营时段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遵守下列规定:1、用于加工制作的工具、设备、容器,应当定位存放,并贴有区分标识或者能够明显区分;2、加工、制作食品,应当生熟分开,食品工具用具专用;3、专间内不得存放未清洗的原料;4、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
遵守下列规定:1、食品销售、贮存场所与生活场所有效分隔,保持环境卫生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2、与销售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以及废弃物密闭收集设备,能够正常使用。
开办小食杂店,应当向所在地的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拟经营食品类别的说明;(二)经营场所平面图;(三)食品安全承诺书。仅从事食用农产品销售的,不需要办理备案。
遵守下列规定:1、食品原料应当具有合格证明,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食品原料应当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2、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定期进行食品检验,检验期限间隔不得超过6个月,首批生产加工的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销售,检验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符合下列条件:1、经营场所卫生环境保持整洁,通风良好,并与有毒、有害场所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2、具有有效的冷藏、洗涤、消毒、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设备等;3、加工场所布局合理,功能区分区明确,防止食品存放、制作产生交叉污染。
遵守下列规定:1、按照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向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并执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规定;2、制定危险废物年度管理计划,报所在地的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3、建立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制度,明确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符合下列条件:1、具有符合条件的生产场所;2、具有与生产加工食品相适应的设备、设施;3、生产场所根据生产工艺合理布局,设备或者设施按工艺流程有序排列,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半成品与成品交叉污染;4、具有保证食品安全的工艺程序。
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改动燃气设施的申请报告;(二)改动后的燃气设施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安全等有关规定;(三)有安全施工的组织、设计和实施方案;(四)有安全防护及不影响燃气用户安全、正常用气的措施;(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路光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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