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守下列规定:1、用于加工制作的工具、设备、容器,应当定位存放,并贴有区分标识或者能够明显区分;2、加工、制作食品,应当生熟分开,食品工具用具专用;3、专间内不得存放未清洗的原料;4、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
遵守下列规定:1、食品销售、贮存场所与生活场所有效分隔,保持环境卫生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2、与销售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以及废弃物密闭收集设备,能够正常使用。
遵守下列规定:1、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应当如实记录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名称、数量、时间、人员等内容,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2、不得经营特殊食品,以及区人民政府确定不得经营的类别;3、不得超出规定的临时经营区域、经营时段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符合下列条件:1、具有符合条件的生产场所;2、具有与生产加工食品相适应的设备、设施;3、生产场所根据生产工艺合理布局,设备或者设施按工艺流程有序排列,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半成品与成品交叉污染;4、具有保证食品安全的工艺程序。
禁止加工的食品:1、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2、婴幼儿辅助食品、运动营养食品等具有相应国家标准的特殊膳食用食品;3、乳制品、饮料、罐头制品、果冻食品;4、采用传统酿制工艺以外的其他方法生产酒类、酱油和醋。
办理食品加工小作坊的生产许可证,应当由当事人携带相关材料前往当地的质监局进行申请;质监局对产品检验合格之后,即可以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没有许可证进行生产的,会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遵守的规定:1、执行国家和北京对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的有关规定;2、与气源供应企业签订长期和年度供应合同,明确供气保障方案;3、对承担管理责任的燃气设施进行维护、检修和检验,并根据生产运行状况,对燃气设施进行安全评估。
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下列食品:(一)乳制品、罐头制品;(二)用勾兑工艺生产的酒类;(三)保健食品;(四)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和其他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五)国家和省规定的禁止生产加工的其他食品。
办理食品加工小作坊的生产许可证,应当由当事人携带相关材料前往当地的质监局进行申请;质监局对产品检验合格之后,即可以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没有许可证进行生产的,会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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