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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不得有哪些生产经营行为

2024.04.11 公司法 1758人浏览举报
解析
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有下列生产经营行为:
1、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制作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
2、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
3、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4、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5、违反国家规定在食品中添加药品;
6、生产制作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7、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制作食品或者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制作食品;
8、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9、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10、生产制作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11、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12、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13、采购、销售本款第一项、第五项至第七项、第十项规定情形的食品,或者使用上述食品作为食品原料;
14、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或者标签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
15、在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的情况下继续生产经营;
16、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风险提示: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保存记载有货物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的相关凭证,凭证信息不齐的,如实记录补齐。凭证或者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法律依据
《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报告编号:NO.2024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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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福昊

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

张福昊律师,专职律师擅长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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