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守的规定:1、向用户提供的气瓶、气质及气量应当符规定;2、负责气瓶的维护、保养,按照规定涂敷气瓶颜色标志,并按照规定,定期将气瓶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3、只能充装、存放自有产权和供用气合同范围内的气瓶,气瓶应当经检验合格,且未超过报废期限。
遵守的规定:1、执行国家和北京对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的有关规定;2、与气源供应企业签订长期和年度供应合同,明确供气保障方案;3、对承担管理责任的燃气设施进行维护、检修和检验,并根据生产运行状况,对燃气设施进行安全评估。
遵守下列规定:1、与用户签订供用气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2、建立健全用户服务信息系统,完善用户服务档案;3、销售燃气符合国家和北京市价格管理有关规定,并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4、向社会公布服务受理及投诉电话。
具备下列条件:1、经依法登记的企业,并符合燃气发展规划的要求;2、有稳定和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并建立燃气气质检测制度;3、经营场所、燃气设施符合国家和北京的有关规定;场站内安装公共图像视频信息系统,并与有关部门联网,保持系统正常运行。
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规定;1、燃气的质量和瓶装燃气的充装量、残液量符合国家标准,并保证持续稳定安全供气;2、因燃气设施计划检修或者用户违法用气等原因需要中断供气时,提前二日发出公告或者通知用户;因紧急事故等原因停止供气时,应当及时抢修。
按照调整后居民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计算,对天然气分户采暖居民(含农村地区住户)用户采暖用气每立方米补贴0.73元。按户采暖季采暖用气量820立方米上限计算,每立方米补贴0.73元,管道天然气按每立方米2.63元计算。
条件:1、项目符合规划要求,并竣工验收合格;2、有稳定和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3、燃气生产、输配、储存、充装、供应等设施符合国家的相关标准和消防安全、建设质量的要求。
应具备的条件:(一)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和资金;(二)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安装、维修作业人员;(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安装、维修设备和检测仪器;(四)有必要的安全保护设施和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