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的买卖必然涉及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必须符合有关宅基地转让的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不允许通过房屋买卖的方式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民事主体。
房产与宅基地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宅基地是对土地的一种使用权,房产是房屋的一种产权,二者的关系具体表现在:宅基地是房产存在的基础和承载物,没有宅基地,房屋就无法存在,相反,没有房产,宅基地也将失去其存在的目的而不称其为宅基地了。
公民使用的宅基地,所有权属于国家或者集体;自留地所有权属于集体。而国家及集体所有的土地是可以依法确定由个人使用的,即公民对自留山、自留地、宅基地等,有依使用的权利。
农民房屋都盖在宅基地上,而宅基地使用权是集体所有并非农户个人,所以原则上农民的房屋是不准卖给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的,也不允许非集体经济组织人员买这一类被称作“小产权”的房屋。
法律对宅基地使用权的规定是这样的:1、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2、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等。
发生宅基地边界争议,先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农村动迁宅基地补偿:一是宅基地补偿;二是房屋补偿。由于宅基地的产权属于村集体,因此,这部分补偿归村集体所有,不会直接给宅基地使用人。而房屋的产权属于村民私有,因此房屋偿归村民所有。
对于没有确权的宅基地,村集体理当收回,对于有宅基地需求的农户可以重新给予分配宅基地,具体处置方式:村集体组织成员间有偿流转,虽然宅基地没有确权,但宅基地上的房屋仍属于原使用人私有财产,宅基地流转方可以给原使用人一定的经济补偿。
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宅基地是不能作为遗产继承的,但根据“地随房走”的原则,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作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可被继承,同时根据法律规定的“地随房走”原则,其占地范围内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由房屋继承人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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