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规定,拆迁协议签订之后不能擅自修改,因为拆迁协议书属于合同性质,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房屋拆迁当事人均应全面履行,不能随意单方面修改协议内容。
根据法律相关规定,拆迁补偿协议适用书面委托。如果协议双方要委托他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委托人与被委托人应签订委托合同,委托人应向被委托人明确授权。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最终的权利人和责任人还是拆迁人和被拆迁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共有人共同签署拆迁协议是有效的。因为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拆迁协议就是由拆迁人和房屋所有权人签订的,所以共有人共同签署的拆迁协议是有效的。
拆迁人和被拆迁人自行协议拆迁补偿是不合法的,因为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需要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如果没有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则不可以征收房屋,此时自行签订拆迁协议则是不合法的。
房屋拆迁协议一般是需要一式二份的,即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各持一份,不过法律没有强制规定。法律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法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整村搬迁”、“协议拆迁”是违法的。因为“整村搬迁”、“协议拆迁”协议一般都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法庭上有的被告提供的依据是《土地管理法》,有的被告提供的是市委、市政府、县政府的文件作为“整村搬迁”、“协议拆迁”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规定可以得知,因拆迁协议引起纠纷的不可以异地起诉,而应当在不动产所在地,也就是拆迁地法院起诉。根据法律规定,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规定,拆迁安置协议签订之后不可以擅自更名,因为拆迁协议书属于合同性质,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房屋拆迁当事人均应全面履行,不能随意单方面更改协议内容。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规定,拆迁补偿协议未签订前也是可诉的。这种情况一般是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根据法律规定,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经当事人协议一致变更拆迁协议是合法的,如果没有经当事人协商就擅自变更拆迁协议里的内容,则是不合法的。拆迁协议经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签订之后就具有法律效力,要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一方不履行的话,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