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拆迁安置房取得方式的多样化,安置房房屋权属状态也是多样化,拆迁房离婚分割情况具体需要区分不同情况处理:1、被拆迁房是私房,是夫妻一方在结婚之前取得的,婚后拆迁,安置房登记在一方名下,应该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如果调换差价由夫妻共同财产承担,则差价及其增值部分由产权所有人给予补偿。2、被拆迁房是私房,婚后拆迁,安置房产权登记为夫妻双方的名字,则可视为婚内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3、被拆迁房是夫妻一方父母的私有住房,婚后该房拆迁,安置房产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是属于一方个人财产,产权调换差价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结清的,差价及其增值部分由产权所有人给予补偿。
法律依据: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夫妻一方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赠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婚姻法》规定: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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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其他问题可#咨询华律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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