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除了法律特别规定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拆迁适用商品房,但是商品房拆迁的还是很少的,这是因为拆迁商品房的是比较不划算的,需要赔偿和安置的居民太多了,而农村土地就不一样了,土地面积大赔偿款少。如果是城市商品房拆迁的话,应该是按照周围商品房的价格进行赔偿的。
2011年1月26日以后,所有的拆迁办必须改名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并且房屋征收所有实施不允许是开发商,当然除非你自己买地。其他都必须是政府部门执行。拆迁许可证已经不允许使用。房屋征收后在给予开发商,必须是净地出让。
房屋拆迁产权变更需要区别不同情况的,原则上在房屋拆迁范围确定后不允许改变房屋现状和相关与房屋有关的变更,比如改建扩建,房屋过户,迁移户口,改变工商登记,房屋进行买卖交易等等。
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不合理拆迁维权,要分具体情形。如果未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被征收人可通过协商诉讼等方式来维权,争取公平、合理的补偿。如果已签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但是协议一方拒绝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另一方可以通过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其继续履行协议并承担违约责任。
房屋拆迁过程中的过渡期限是指房屋拆迁中,由于拆迁人不能一次性安置用房,而是要经过一段时间才能给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提供安置用房。从房屋拆除,被拆除房屋使用人迁走至拆迁人提供安置用房这一段时间就是房屋拆迁中的过渡期限,也称为安置期限。
拆迁时房屋内必须要有户口,没有户口的直接排除同住人资格。在有户口的情况下还必须要居住满一年以上(截止到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如果没有在房屋内居住过,那么就是通常所说的“空挂户口”,是不能认定为同住人的。
拆迁与户口是无关的,但是征收集体土地;在当事人是指拆迁补偿的前提下,当事人没有房产的,是不能享受该待遇的:该项与当事人的户口所在地是无关的,只有当事人的房屋产权登记证上登记的是本人的名字的前提下,房屋拆、迁的后,当事人才能获得相应的补偿。
拆迁人、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在实施拆迁中采用恐吓、胁迫以及停水、停电、停止供气、供热等手段,强迫被拆迁人搬迁或者擅自组织强制拆迁的,由所在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并依法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