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由以上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看出,强拆是政府向法院申请,由法院决定是否可以强拆。如果法院裁定,准予强拆,可以由人民法院具体执行,也可以由地方政府具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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