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债权人可以将自己的金钱债权转让给他人,转让时需要通知债务人。2、但如果债权存在下列情况的,则不能转让:(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1、债权人的权利:债权人代位权、免除债务权、债权转让。2、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3、《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1、可以先协商解决,协商无果可以通过起诉解决。2、利息的计算有以下几种情况:(1)双方没有约定利息的,为无息借款。但借款人逾期未还,或者不定期借款经催告后不还的,出借人要求逾期利息或者催告后利息的,参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2)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3)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如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银行同类贷款利率4倍的不予保护。(4)双方仅约定借期内的利率,没有约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可以参照约定的利率,再上浮30%---50%的利率主张逾期还款利息,但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5)出借人同时主张逾期利息和违约金的,折算后的实际利率以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4倍为限。(6)债务履行完毕后,借款人以利息或者违约金超出法律规定为由起诉要求返还的,不予支持。
1、债权人可以要求用被继承人无人继承的财产偿还。2、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3、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需要具备下列条件:一、债务人实施了危害债权的行为。这要求债务人须于债权成立后实施行为;而且债务人的行为须为使其财产减少的财产行为;最后需要债务人的行为有害债权。二、债务人与第三人主观上存在恶意。
1、破产了债权人可以通过申报债权的方式要求偿还债务。2、破产企业财产由清算组进行清算,债权人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清算组应当根据清算结果制作破产财产明细表、资产负债表,并提出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清算组应即通知债权人限期领取财产,逾期不领取的,可以提存。
1、对债权人的效力。债权人可以直接从行使代位权所得利益中受偿。2、对债务人的效力。债权人在行使代位权并通知债务人后,债务人不得再为妨害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权利处分,即不得为抛弃、免除、让与或其他足以使代位权行使丧失其效力的行为。3、《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4、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债权人可行使撤销权的条件有以下几点: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前存在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2、债务人对其财产或者财产权益进行了不合理的处分;3、债务人的行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可以。符合以下条件的债务可以免除:1、免除要有意思表示,依债权人表示免除债务的意思而发生效力;2、免除意思要向债务人表示,向第三人为免除的意思表示,不发生免除的法律效力;3、债权人须有处分能力。
1、债务人如果到期不还欠款的,即使没有借条,债权人仍然可以携带身份证、起诉状及副本去被告住所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对方还钱。2、没有借条的,可以提供其他能够证明双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据,如双方的聊天记录、银行的转账记录、证人证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