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借钱人不还钱的担保人根据不同的方式有不同的责任:1、一般保证,即在保证合同中,债务人如果不能履行还清债务时,将由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一般情况下担保的担保人在合同纠纷没有经审判或的,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2、连带责任保证,指的是在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期满拒绝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借钱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担保人在合同约定的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借款人不还钱,担保人要承担担保的责任,但是根据不同保证类型所承担责任的方式和条件并不相同。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对保证方式约定不明确的,一般按照连带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担保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依法享有向债务人及其他担保人追偿的权利。
债务人有偿还债务的责任,但在现实生活中,债务违约是经常发生的。而为了保证债权的安全,有些债权人会要求债务人提供债务担保,民法典规定,担保的债务出现违约的,债权人可以行使担保物权,以担保物实现债权,或者要求保证人承担债务。
可以起诉。如果到期贷款人不能归还贷款,作为担保人就要承担还款的连带责任,所以,具体需要担保人履行自己的担保义务,偿还贷款之后,再向贷款人所在地的法院起诉,进行追偿,要求贷款人偿还贷款。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
担保期间卖房是不犯法的,但是必须经过债权人的同意。在保证期限内,需要承担保证责任。抵押的房产,买卖是必须经过抵押权人的同意,且所得房款,首先要偿还银行贷款,如果对方偿还了,无需承担保证的责任。
一般来说是不会坐牢的。在实践中不还银行借款的时候,银行一般会进行三次的催收,经催收后不清偿债务的,银行就会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如果是法院判决后有能力还款而不还款,那法院会强制执行,并追究相应的责任,不排除追究刑事责任的可能。
债的担保方式具体包括:抵押、质押、留置、保证、定金。保证是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一种保证方式;抵押、质押则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或第三人,用自己特定的财产向对方当事人保证履行合同义务的一种担保方式。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担保物权的适用范围限定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根据这一规定,担保物权适用于民事活动,不适用因国家行政行为(如税款)、司法行为(如扣押产生的费用)等不平等主体之间产生的关系。这是由担保物权本身的性质所决定的,即担保物权是平等主体之间为确保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物权。要注意的是,因侵权行为产生的债权不能用事先设定担保物权的方式加以保障,但因侵权行为已经产生的债权,属于普通债权的范围,可以用设定担保物权的方式确保债权的实现。
担保时效一般是3年。依据民法典的规定,通常情况下,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人和债务人没有约定保证期限的,债权人有让担保人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从开始签订合同那天起开始计算。在约定的担保期间,债权人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担保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免除保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不可以只还本金。担保人不可以只还本金。担保人承担的责任和债务人是一样的,债务人所欠的债务如果约定了偿还利息的话,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偿还责任的情况下,连带责任人也需要承担同等的责任,利息和本金一并偿还,而不是只偿还本金,担保人不会因身份不同而履行不同的责任。
保证人在死亡的时候如果需要承担保证责任,那么就以其剩余的遗产为限来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但是如果保证人在死亡之时不需要承担保证责任,那么保证合同的当事人死亡,保证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不再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