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罪的犯罪类型包括:与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又登记结婚而重婚,也即两个法律婚的重婚。(二)与原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没有登记确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为先法律婚后事实婚型。(三)与配偶和他人都未登记结婚,但与配偶和他人曾先后或同时以夫妻关系同居而重婚,此即两个事实婚的重婚。(四)与原配偶未登记而确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后又与他人登记结婚而重婚,此即先事实婚后法律婚型。(五)没有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已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同居而重婚。重婚罪的对象包括两类:第一类是指有配偶而重婚的;第二类是指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
1、犯罪客体不同虽然两罪侵犯的都是性自由权,但强奸罪侵害的是妇女拒绝的自由决定权。强制猥亵罪侵害的是以外的性权利的自愿选择。2、犯罪对象不同强奸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女性,包括十四周岁以上的妇女和不满十四周岁的。而强制猥亵罪的犯罪对象为十四周岁以上的人,猥亵不满十四周岁儿童的,定猥亵儿童罪。3、客观方面不同强奸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而强制猥亵罪是指以外的其他侵犯他人性自由的行为,但并没有动作。4、主观方面不同强奸罪是具有和被害妇女发生的故意。强制猥亵罪是以外侵害性自由的故意。
1、行为人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未经注册商标人许可。“注册商标所有人”,即商标注册人。在我国,凡依法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并经商标局核准的,该商标注册申请人即成为注册商标所有人。本条规定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是指行为人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时,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同意。这是构成本罪的前提条件,根据《商标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如果行为人已得到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而只是未按法定程序办理有关手续,不能认为构成犯罪。2、构成本条规定的犯罪,行为人在客观上要实施了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即商标相同,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服务为同一种类。这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如果行为人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服务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服务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均属商标侵权行为,不构成本罪。3、根据本条规定,行为人的上述行为,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方式总共有四种,对于它们应当作如下理解: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盗窃,一般是指通过窃取商业秘密的载体而获取商业秘密;利诱,是指以金钱、物品或者其他利益为诱饵,使知悉商业秘密内容的人提供商业秘密;胁迫,是指对知悉商业秘密的人进行恐吓、威胁,迫使他人提供商业秘密。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除盗窃、利诱、胁迫以外的其他不正当手段,如抢夺载有商业秘密的图纸。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上述第一种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披露,是指将其非法获得的商业秘密告知权利人的竞争对手或其他人,或者将商业秘密内容公布于众;使用,是指将自己非法获取的商业秘密用于生产或者经营;允许他人使用,是指允许他人将自己获得的商业秘密用于生产或者经营,包括有偿与无偿两种情况。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本罪的行为方式即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损害他人人格和名誉的行为。侮辱的方法主要包括暴力、言词、文字图画三种方法。(1)暴力方法,指用人身强制方法对他人进行侮辱。这里的侮辱是指程度较低的有形力,不包括程度较高的故意杀人、抢劫行为等。(2)言词方法,指使用言词对被害人进行诋毁、辱骂、嘲笑,使被害人受辱。(3)文字图画的方法,指以书面文字或者图画的方法损害他人人格与名誉。如:张贴大字报;嫁接裸图等。
不同之处在于:(1)行为手段不同。侮辱罪:可以是口头、文字图画形式,也可以是暴力方式。诽谤罪:只能是口头或者文字图画方式,不可以是暴力方式。(2)行为内容不同。侮辱罪:可以只用动作、不用具体事实,也可以用真实具体的被害人隐私事实损害被害人的人格和名誉,但不可能使用捏造并散布事实的方法。诽谤罪:必须捏造事实,并公然散布。侮辱罪可以使用虚假事实,也可以使用真实事实;诽谤罪只能使用虚假事实。
侮辱内容可以是真实事实,也可以是捏造的虚假事实。(1)可以不用具体事实侮辱,以动作侮辱。如扒他人衣服。(2)可以使用真实的或者虚假的事实侮辱。(3)侮辱行为必须公然进行。所谓公然进行字侮辱,在人为众多人所见所闻的条件下进行,但不要求被害人在场,比如在网络上骂人。即能为多数人或不特定人所知晓。(4)侮辱行为必须针对特定的人。特定的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大庭广众之下进行无特定对象的谩骂,不构成犯罪。但是如果行为人尽管没有指名道姓的进行侮辱,但是其他人可以知道其所侮辱的对象的,也构成本罪。
诽谤罪的行为方式:即捏造并公开散布某种虚构事实,损害他人人格和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1)诽谤一般以捏造事实的方式进行。所谓捏造事实,是指无中生有,凭空虚构事实。但司法解释规定,本人没有捏造事实,但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成立本罪。(2)诽谤必须用口头、文字等方式将虚假事实散布出去,让众多的人即不特定多数人知道。①若散布真实事实,不是虚假事实,即使损害他人名誉,也不构成本罪,但可能构成侮辱罪。②若散布的虚假事实根本没有人会相信,不构成本罪,但可能构成侮辱罪。③诽谤行为必须针对特定的人进行。
1、客体:他人的生命权利。2、客观方面:因过失致使他人死亡的行为。3、主体: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4、主观方面:过失。5、值得注意的是,本罪成立在客观方面的表现:(1)行为人具有致人死亡的行为;(2)客观上必须发生了致人死亡的结果;(3)行为人的过失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6、同时,关于本罪的认定,过失致人轻伤的,不成立犯罪。过失当场致人重伤,但是因为抢救无效死亡,应当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还要掌握过失致人死亡罪与意外事件致人死亡罪的界限。区别关键事行为人能否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致人死亡,能否防止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这需要根据客观环境条件、行为本身的危险程度、行为人的知能水平,行为人能够预见或者能够防止他人死亡结果发生的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论处,否则应当按照意外事件处理。
1、诱骗精神病人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2、以明知妇女是不能正确表达自己意志的精神病人或有严重痴呆的人而与之性交的人,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什么手段和被害妇女是否表示“同意”或“反抗”,都应视为违背妇女意志,构成强奸罪;3、对患有间歇性精神病妇女在精神病没有发作期间同意与之发生性交行为的,不构成强奸罪;4、对确实不知道妇女是精神病患者,在妇女的勾引下与之发生性交行为的,一般不宜以强奸罪论处;5、对确实不知道妇女患有较轻微的痴呆症,在女方自愿或者在女方主动要求下与之发生性交行为的,不宜以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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