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生产、买卖人民警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警械,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成套制式服装三十套以上,或者非成套制式服装一百件以上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导致甲类传染病传播的;导致乙类、丙类传染病流行的;因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造成人员死亡或者残疾的;因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严重影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导致甲类传染病传播的;导致乙类、丙类传染病流行的;因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造成人员死亡或者残疾的;因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严重影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隐匿、故意销毁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及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有下列行为之一,并且情节严重的,应当立案: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二)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致使依法可能判处或者已经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的;3次以上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或者一次致使3名以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的。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枉法裁判,致使公民财产损失或者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损失重大的;枉法裁判,引起当事人及其亲属自杀、伤残、精神失常的;伪造有关材料、证据,制造假案枉法裁判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以上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应予立案追诉。
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向他人传播淫秽物品达二百至五百人次以上,或者组织播放淫秽影、像达十至二十场次以上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获利五千至一万元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