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行为虽然表面上不违法,但其性质很容易发生改变,从而导致违法行为的发生。解释:公民有集会的自由。但通过聚众、拉横幅等方式,到公安局(国家机关)门口讨债,极易引发双方语言或肢体上的冲突。从而使参与者构成“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等。因此,向债务人索还欠债,正确的方式还是走法律途径。采取聚众、堵门等办法存在“行为过激”的嫌疑。
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
1)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九条,【劳动监察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3)《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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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是不合法!1995年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和当时的国家经贸委又联合发文禁止各种以讨债为名义的企业进行工商注册。因此,不论何种形式的讨债公司,都是不合法的,其讨债行为亦不合法。
为讨债而拘禁他人构成非法拘禁罪。根据法律规定,无论是讨要合法债务还是讨要不受法律保护的违法债务,例如高利贷、赌债等,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都按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
答案是不合法!1995年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和当时的国家经贸委又联合发文禁止各种以讨债为名义的企业进行工商注册。5年后,国务院三部门又一次明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办任何形式的讨债公司。
讨债公司不合法。1995年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和国家经贸委联合发文禁止各种以讨债为名义的企业进行工商注册。5年后,国务院三部门又一次明令取缔各类追债公司,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办任何形式的讨债...
答案是不合法!1995年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和当时的国家经贸委又联合发文禁止各种以讨债为名义的企业进行工商注册。 5年后,国务院三部门又一次明令取缔各类追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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