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人民法院不应以其未在国内缔结婚姻关系而拒绝受理;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在其缺席情况下作出的离婚判决,应同时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该判决的外国法院已合法传唤其出庭的有关证明文件。
驻外使馆原则上不处理涉外离婚的案件,但是在一方在国外,另一方在国内等情形的,我国驻外使馆可以给予必要的协助。比如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受本国公民的委托,可以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但在诉讼中不享有外交或者领事特权和豁免。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我国的一般原则:有关涉外离婚案件应该以原告就被告作为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我国的特殊原则。
如果当事人选择起诉离婚的话,在我国,涉外离婚诉讼有以下风险:案件审理周期长,对于当事人的影响很大。国外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或不理睬国内法院的传票,造成案件审理周期长,当事人不堪诉累。子女抚育费的数额难以确定、子女抚育费的给付难以强制执行。
我国一般原则。有关涉外离婚案件应该以原告就被告作为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我国的特殊原则。
熟悉有关法律。涉外婚姻的当事人可能是不同国籍的人或者双方虽然是同一国籍,但结婚或离婚地在外国,这时就需要了解所在国国家的法律,选择最有利于自己的法律。判决的承认和执行。
我国一般原则。有关涉外离婚案件应该以“原告就被告”作为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我国的特殊原则。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具体总结如下: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我国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受理。
1、在国内的一方提出离婚诉讼,按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进行委托。2、在国外的一方,可以不回国就委托律师办理离婚。离婚案件中的一方或双方,可以在不回国的情况下,委托律师代为办理离婚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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