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驻外使领馆申请结婚登记的一个重要前提是驻在国承认领事婚姻;(二)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双方必须是中国公民,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同胞;(三)到驻外使领馆申请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应居住于所在国;(四)当事人双方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结婚的各项条件;(五)双方必须共同来到驻外使领馆,自愿提出申请;(六)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与国内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的结婚证在外观和栏目设置上是一样的。
不算涉外案件。在我国承认的《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中,规定了各国驻外大使馆、领事馆受本国的司法管辖,而不受驻在国的司法管辖。因此,中国驻外大使馆属于我国领土的延伸,在其内发生的任何犯罪都适用中国刑法。
1、涉外协议离婚的到一方住所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需要携带下列材料:(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2)、本人的结婚证。(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4)、港澳台出具有效的通行证,身份证,属于华侨、外国人的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2、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3、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双方携带户口簿、身份证(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出具通行证及身份证,华侨、外国人出具有效护照等)、结婚证、离婚协议书等,共同到国内一方户籍所在地或婚姻登记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经过三十日的离婚冷静期后的三十日内申请发给离婚证。
如果能回国亲自办理,可以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国内亲友或律师作为代理人代为办理,并向国内原结婚登记机关提交书面意见。注意委托书和意见书须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
涉外离婚财产分割与非涉外离婚财产分割大体相同,都是指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认定和处理。由于涉外离婚涉及的财产可能位于不同的国家,而世界各国的民法规定中都规定,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涉外离婚离婚方式有以下两种:一、协议离婚。如果是协议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二、诉讼离婚。涉外离婚诉讼在中国进行的,应当遵循我国的《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涉外离婚离婚方式有以下两种:一、协议离婚。如果是协议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二、诉讼离婚。涉外离婚诉讼在中国进行的,应当遵循我国的《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涉外离婚的方式有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