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代理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一种委托关系,受托人以委托人名义为委托人完成某些事务,法律后果由委托人承担。特许经营的双方不是委托和受托的关系,被特许人不能以特许人的名义进行经营,也不代表特许人进行经营,风险和法律责任通常也完全由自己承担。
1、特许经营备案审查。特许经营实行备案登记制度。这是衡量企业是否特许经营资质的重要因素。2、成熟经营模式的审查。3、加盟合同审查,主要是对特许人的主体身份、合同名称、收费项目及内容、合同权利与义务等具体进行审查。
特许人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将上一年度订立特许经营合同情况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已备案企业用自己的登录号和密码进入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后,点击备案管理模块中的经营合同年报,然后按照系统的提示准确录入相应的数据即可。
特许人不具备《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两店一年”的条件从事特许经营行为。特许人没有按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八条办理备案行为。特许人没有按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九条进行费用说明和履行报告义务的行为等。
广告法第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等等。
订立保密协议。从保密主体来看,特许经营商业秘密保护协议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①特许人与员工之间签订的保密协议;②特许人与被特许人之间签订的保密协议;③特许人与合作机构之间签订的保密协议;④被特许人与其员工之间签订的保密协议。
在特许经营过程中,特许人往往需要向被特许人提供设备、物料或者其他产品等经营的必需物资,特许人对其提供的商品是有质量保证义务的。如因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或者食品安全问题,导致加盟合同不能履行的,法律责任和后果往往由特许人承担。
主要体现在劳动关系方面,一般是指特许人要求特许人或被特许人的员工在任职期间或离职后的一段期限内,不得在其他与特许人有竞争关系的特许经营体系内任职。特许人必须要给予被竞业限制人一定的经济补偿,否则,这种单方面的竞业限制约定很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无“两店一年”从事特许经营的法律后果是:不影响加盟合同效力,但会受到行政处罚。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特许经营与传销的区别是:加盟主体上的区别。传销一般是自然人,而特许经营的加盟者虽是自然人,但一般需要成立公司或其他经济组织进行经营。分配机制上的区别。传销人员根据下线的业绩进行提成;而特许经营需要通过合法的经营来获取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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