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经营者除应当主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和服务真实、全面的信息外,对于消费者提出的关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
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需要注意的是,本条规定经营者应当承担的是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而不是所有费用。消费者配合经营者召回采取的方式和支出的费用应当是符合实际需要的必要费用。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
对于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只要设计、制作、发布了虚假广告,就应当与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消费者协会有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的职责。消费者协会作为主要的消费者社会组织,是广大消费者与政府之间的桥梁。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之所以规定参照执行而非直接适用,主要是因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是生活消费而非生产经营消费。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也规定:“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即消费者只要因为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受到损害,就可以要求经营者承担民事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条规定,国家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应当听取消费者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的意见。国家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必须广泛调研,充分论证,听取消费者的意见是其必然要求。
互联网的海量信息,仅仅依靠政府部门监管,无法维护良好的网络空间秩序。发挥公众参与在网络治理中的作用,可收到事半功倍、一举多得的效果。网络安全法第14条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有权对危害网络安全的行为向网信、电信、公安等部门举报。
城管打人公安会对其进行治安处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加重处罚情形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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