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还未得出认定结果的工伤认定申请,可以由申请人(用人单位或个人)向劳动局提交撤回工伤认定的申请,从而终止劳动局的工伤认定程序。 2、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认定程序是由用人单位或职工个人的申请而启动的,劳动局不主动进行工伤认定,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如果双方已经就工伤待遇事宜协商一致,可以向劳动局撤回要求认定工伤的申请。
1、属于工伤的,伤残等级评定在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2、属于其他情形的,到具有相关资质的当地司法鉴定所做。3、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延长30日。
工伤死亡需提供的材料有:死亡职工的身份证;劳动合同;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工伤认定申请表;职工伤亡事故报告表;死亡证明。
伤残鉴定应当在工伤职工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申请伤残鉴定需要下列资料:劳动者的入院记录;出院记录;出院小结;病历本;诊断证明书;损伤初期和治疗终结后的X片、CT及诊断报告;交通事故认定书;劳动者的身份证或户口本等。
交通事故工伤鉴定需要的材料有这些:1、工伤认定申请表;2、受伤害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3、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4、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及初次治疗病历复印件。
工伤伤残鉴定的结果一般在六十日内能出来。但是如果工伤申请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十五日内能出结果。如果当事人依法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则六十日内也能出结果,至多可延长三十日。
工伤等级鉴定是在劳动者伤情相对稳定后,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一般会在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但是对于伤情复杂、涉及医疗卫生专业较多的,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因人身损害造成的伤残,没出院无法做伤残鉴定;但工伤职工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可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不用出院。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职业病的工伤鉴定,由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劳动者申请鉴定的,应提交职业病诊断的所需材料;对诊断报告不服的,可以向设区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即卫生局申请进行职业病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