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产假98天,最多可休158天。《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依法登记结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0天;符合政策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女方增加产假6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15天。
国家法定产假休息98天,符合地方条例规定的可延长产假三个月。《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七条: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八日,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再增加婚假七日。
产假最多休178天,包括法定产假98天以及地方规定80天。《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
国家法定产假休息98天,符合地方条例规定的可延长产假三个月。《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七条: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八日,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再增加婚假七日。
产假最多休178天,包括法定产假98天以及地方规定80天。《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
法定产假98天,符合条件的可延长60天。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结婚、生育的夫妻,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奖励或者福利待遇:女职工凭生育情况证明增加产假六十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五天;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职工,享受婚假十五天。
国家法定产假休息98天,符合地方条例规定的可延长产假三个月。《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七条: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八日,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再增加婚假七日。
正常产假98天,最多可休158天。《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依法登记结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0天;符合政策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女方增加产假6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15天。
正常产假98天,最多可休128天。《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晚婚者增加婚假十五日;晚育者增加产假三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日。对晚婚晚育者还可以给予其他形式的奖励。
产假最多可休180天,其中国家规定产假98天,符合地方规定的可延长为158天至180天。《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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