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产假98天,最多可休148天。《广西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女方增加产假五十日,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五日。
产假最多休158天,包括法定产假98天以及地方规定60天。《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一条: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二十天。
1、正常产假:98天(符合规定可延长60天),最高:158天;2、符合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无论一孩、二孩还是政策内多孩都享受延长产假60天,并给予配偶15天陪产假;3、延长婚假、产假期间享受正常婚、产假待遇。
法定产假98天,符合条件的可延长60天。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结婚、生育的夫妻,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奖励或者福利待遇:女职工凭生育情况证明增加产假六十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五天;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职工,享受婚假十五天。
国家规定产假98天,符合条件的可增加产假60天。职工合法生育子女的,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六十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五天,夫妻异地居住的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天。女职工参加孕前检查的,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十天。
正常产假98天,最高158天,男方享受护理假15日。《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国家规定产假98天,符合条件的可享受产假180天。《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30天。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享受产假18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30天。
产假最多休158天,包括法定产假98天以及地方规定60天。《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三条: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五日。
国家规定产假98天,符合条件的可增加产假60天。职工合法生育子女的,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六十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五天,夫妻异地居住的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天。女职工参加孕前检查的,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十天。
正常产假98天,最多可休128天。《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晚婚者增加婚假十五日;晚育者增加产假三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日。对晚婚晚育者还可以给予其他形式的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