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竞业禁止约定条款对于签订合同的双方而言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竞业协议的签订是具有商业秘密的用人单位为了让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的保守其商业秘密,因此如果该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双方主体适格、按照《劳动合同法》以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约定了经济补偿、并没有超过2年的年限,该竞业协议就有约束力。2、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工伤合同期内被辞退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况进行赔偿:1、职工的工伤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在职工无法定过错的情况下被辞退的,应当按照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两倍进行赔偿;2、因职工的法定过错而辞退的,无需赔偿;3、因其他原因依法辞退的,无需赔偿,只需要依法给付经济补偿金;4、未按照法律的规定辞退职工的,必须按照经济补偿金的标准,向职工支付两倍的赔偿金。
1、超期请产假,公司是否有权辞退,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确定。2、员工超期的期限未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无权辞退;超期的期限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也不需要支付赔偿金。
1、劳动合同到期但是医疗期未到期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医疗期结束。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由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1、如果该女员工产假休完,又不履行任何手续就不来上班的话,单位可以给其发通知要求其来上班,否则按照旷工处理。2、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1、临时用工合同解除,在符合法定情形的情况下也是要支付赔偿金的。临时工也属于受到劳动法保护的合同制用工,而如果试用期员工存在法定过错的话,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解除合同,没有补偿,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主张赔偿部分损失。但如果用人单位存在过错的话,那么用人单位应当依照经济补偿金的二倍支付赔偿金。2、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1、辞退非工伤员工补偿标准是: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2、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1、工伤者和赔偿单位没有责任划分。构成工伤的,由用人单位和工伤保险共同承担责任,所以工伤者和赔偿单位没有责任划分。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1、工伤劳动能力鉴定后,可以获得工伤赔偿,具体包括治疗费、康复费、住院期间生活费、以及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相应等级的津贴。2、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在经过工伤鉴定后就工伤等级获得相应的工伤补助金。等级越高获得的工伤补助金数额越大。
1、公司的员工,一般都算劳动关系,不算劳务关系。2、劳务关系一般存在私人之间,公司招用员工的,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确立法定的劳动关系,不可以用劳务关系来替代劳动关系,未按照法律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要支付两倍的工资报酬,情节严重的,还会受到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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