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船舶作为担保被抵押的,在解除抵押之前是不能买卖的,但经抵押权人同意的,可以进行买卖。船舶在进行抵押时,船舶抵押权应该在当地的海事部门进行登记,在登记时,我们需要准备齐全申请材料,并且必须提供合法的身份证明文件。
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归抵押权人持有。船舶抵押权,是指抵押权人对于抵押人提供的作为债务担保的船舶,在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依法拍卖,从卖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
内河船有船舶优先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各项海事请求具有船舶优先权: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等。
船舶登记人和实际出资人不一致,可能会造成后面船舶所有权的争议问题,其登记人与实际出资人应就其船舶所有权及经营权等做一个书面的合同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
因船舶碰撞导致船舶触碰引起的侵权纠纷,依照法律的规定确定碰撞船舶的赔偿责任。非因船舶碰撞导致船舶触碰引起的侵权纠纷,依照法律的规定确定触碰船舶的赔偿责任,但不影响海商法第八章之外其他规定的适用。
船舶所有权登记申报所需材料如下:经核准的《船舶名称申请书》;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所有权/国籍登记申请书》;足以证明申请人合法身份的文件(原件和复印件);委托书和受委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有关船舶技术资料(原件和复印件)。
船舶优先权行使期限是一年。船舶优先权,除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外,因下列原因之一而消灭:(一)具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自优先权产生之日起满一年不行使;(二)船舶经法院强制出售;(三)船舶灭失。前款第(一)项的一年期限,不得中止或者中断。
船舶所在地是登记注册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船舶登记港为船籍港。船舶登记港由船舶所有人依据其住所或者主要营业所所在地就近选择,但是不得选择二个或者二个以上的船舶登记港。
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等。
船舶抵押权的设定主体是对船舶具有处分权的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十二条规定: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所有人授权的人可以设定船舶抵押权。船舶抵押权的设定,应当签订书面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