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权人不可以自行变卖质物。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债券可以拍卖变卖。对于已经质押了的债券,可以通过变卖、拍卖的方式来处分所质押的债券,并进行所有人的变更登记。质押债券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动产抵押与动产质押的区别:1、抵押物不移转占有;质物必须移转占有。2、当事人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合同自签定之日起生效;当事人不必办理质押登记的,质押合同自质物交付之日起生效。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不安抗辩权实际是法律赋予当事人进行“合法违约”的权利。但如果当事人不当行使抗辩权,仍然需为自己中止履行的行为付出代价。当事人在行使不安抗辩权时应当注意:要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之后及时通知对方;如果对方提供了适当的担保,则应当恢复履行。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受让瑕疵股权的新股东是否要承担责任,主要依据新股东对于股权瑕疵是否知情。如果股权转让时,新股东对此知道或应当知道的,则新股东应对原股东的出资义务、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新股东不知情,则无需承担责任。
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存在停产歇业、被吊销营业执照等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的情形,或债台高筑、长期失联等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形,或施恶意侵权行为或其他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及合同附随义务,可以依法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
原则上,如果原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出资期限已届至,但是原股东仍未出资到位,原股东不仅要对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承担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的义务,而且公司债权人有权要求原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如果作为股东的母公司对于子公司过度支配和控制,甚至出现财产、人员、业务无法区分时,则很可能需要对子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导致“子债母还”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