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主要有以下3种:企业中的高级管理、外勤、推销、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其他职工。
平时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为工资的150%。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用人单位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加班工资:(1)工作日加班,按照不低于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2)休息日加班,按照不低于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3)节假日加班,按照不低于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如果劳动者主张加班,而用人单位主张未加班,这种情况则由劳动者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劳动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加班的事实,则要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用人单位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加班工资:(1)工作日加班,按照不低于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2)休息日加班,按照不低于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3)节假日加班,按照不低于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加班须符合三个条件:1、生产经营需要。2、在程序上必须在加班加点前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3、加班加点的时间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用人单位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加班工资:(1)工作日加班,按照不低于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2)休息日加班,按照不低于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3)节假日加班,按照不低于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企业自然可以制订与国家法律不相抵触的加班制度,可以规定适当的加班审批程序,对符合加班制度的加班情况支付不低于法定标准的加班工资。企业依法建立的规章制度,应是企业管理和争议处理的依据之一。
用人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后,可以安排职工上夜班。但劳动者在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不作为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不能。单位不得随意安排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可延长工作时间,但必须先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单位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