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差期间,只是计算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加班,其余时间不按加班计算。正常情况下,劳动者在休息日是没有工资的,用人单位按月发放的工资中不包括休息日的工资。所以,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在休息日加班,应该按《劳动法》规定的正常工资的200% 支付加班工资。
“节假日可领取三倍日工资,休息日可选择给予补休或双倍日工资。”国庆节10月1日、2日、3日当天加班,单位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国庆节加班工资计算:10月1日至7日放假调休。其中1-3日为法定节假日,4-7日为周末调休。法定三天加班应支付三倍工资。其余四天加班应支付二倍工资。
若该双休日劳动者提供了劳动,用人单位又不能够安排补休的,由于该工作日不是正常工作日,则属于加班。 若该公休日劳动者并未提供劳动,也就是说该日劳动者并未从事工作而是在休息,只不过是在出差地而不是在居住地休息,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并不是加班。
节假日本就是劳动者休息的时间,这时候被占用工作的话,企业应当给予员工调休或是现金补助。不要以为用加班或者出差津贴就能代替加班费,要知道这完全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用人单位不能混为一谈。
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或者患职业病的,可认定为工伤,其他不属于。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发生意外属工伤。
依据《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的有关规定对于标准工时制的劳动者来说,凡是在法定工作时间之外的工作都应当算为加班。在这种情况下,双休日出差是否算作加班,关键看劳动者当天是否提供了本职工作范围内的劳动。如果劳动者提供了劳动,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300%支付加班工资。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双休日加班的认定应同时达到两个标准:一是时间条件,为双休日;二是客观事实条件,从事企业安排的工作或为工作做准备。加班是指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从事本职工作的状态,所以界定“出差是否属于加班”就在于“劳动者是否提供了本职工作范围内的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