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对公司履行出资义务是享有股东权利的基础,而并未实际出资的挂名股东,则不会享有基于出资而享有的公司知情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转让出资权、收益权等股东权利。
挂名股东的并没有股东的实质权益,其权利就是被记载于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名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代持股的协议还是有效的。实际出资人才有权处分股权。名义股东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后,向实际出资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隐名投资人虽不是公司名义上的股东,但由于公司的成立起因于隐名投资人的出资,根据资本维持和不变的原则,隐名投资人不得抽回资金,逃避风险和责任。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该他人名义出资的,其约定不得对抗公司。
外部赠与,即部分股东对股东之外的人赠与股份,或全体股东对股东之外的人赠与股份;附条件赠与;前提情形。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对于隐名股东的法律地位,一般可分为两种情况处理。首先,如果实质股东与名义股东签订的协议是为了规避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如实质股东不能投资公司,为了规避该强制性规定而让名义股东作为投资人成立公司,这类协议肯定会认定为无效。
因为对公司履行出资义务是享有股东权利的基础,而并未实际出资的挂名股东,则不会享有基于出资而享有的公司知情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转让出资权、收益权等股东权利。
因为对公司履行出资义务是享有股东权利的基础,而并未实际出资的挂名股东,则不会享有基于出资而享有的公司知情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转让出资权、收益权等股东权利。
隐名投资人虽不是公司名义上的股东,但由于公司的成立起因于隐名投资人的出资,根据资本维持和不变的原则,隐名投资人不得抽回资金,逃避风险和责任。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该他人名义出资的,其约定不得对抗公司。
代持协议的效力问题。代持股人滥用经营管理权、表决权、分红权、增资优先权、剩余财产分配权等权利。代持股人擅自出让或质押股权。由于代持股人自身原因导致诉讼而被法院冻结保全或者执行名下的代持股份。代持股人死亡引发继承纠纷或离婚纠纷。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