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出资不足,不会导致公司设立失败。公司设立时,股东出资不足,不会导致公司设立无效,应该追究其违约责任,而不是直接否定公司设立的效力。虽然实际出资是股东的义务,但股东不出资只会导致相应的法律责任,而并不必然否定公司设立。
公司其他股东需要对虚假出资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对于虚假出资行为,在公司设立时的其他已经足额出资的股东也要与虚假出资股东一并承担连带补足责任。
需要,出资不足的股东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当公司股东存在未出资、出资不实、虚假出资等违法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股东就要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股东出资不足,债权人可以起诉:(1)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2)公司的发起人。(3)未对尽公司尽到忠实、勤勉义务致使出资未缴足的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股权转让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当事人双方基本情况。2.公司简况及股权结构。3.转让方的告知义务。4.股权转让的份额,股权转让价款及支付方式。5.股权转让的交割期限及方式。6.股东身份的取得时间约定等等。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记名股票可以一次或分次缴纳出资。缴纳股款是股东基于认购股票而承担的义务,一般来说,股东应在认购时一次性缴足股款。但是,基于记名股票所确定的股份公司与记名股东之间的特定关系,允许记名股东在认购股票时可以不一次性缴足股款。
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才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间股权转让无需事先征求其他股东的同意。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双方达成合意的,应当订立书面转让协议。
中小股东有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决议的权利。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股东可以采取以下措施维护自己的利益:根据《公司法》第22条的规定,如果有关股利分配的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存在程序上的瑕疵,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无效确认之诉或者撤销之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