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股东资格不适用除斥期间。而适用诉讼时效。若诉讼时效已过的处理办法:当事人仍然能够就确权等相关事项,向人民法院起诉,若另一方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在,则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确权,若提出抗辩的,则请求确权的一方丧失胜诉权。
目前我国的股票发行制度制度主要有三种,即审批制、核准制和注册制,每一种发行监管制度都对应一定的市场发展状况。核准制则是介于注册制和审批制之间的中间形式。
股东未尽出资义务转让股权后,受让人需要承担责任。股权转让后,公司有关的权利和义务由受让人来承担,其他包括了“未出资部份”的责任,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原股东已履行出资义务的,股权转让后,不再承担责任。原股东未足额缴纳其认缴出资或出资义务未到期转让股权,转让当事人没有约定责任承担的,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公司有权请求原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对公司的债权并不当然抵销。股东会决议通过后,如果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股东会无权开除其中一名股东身份,股东会是为了维护股东利益而设立的管理机制,它主要职能是针对管理层,确保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而对于股东之间的冲突解决,就没有直接裁决权,更无权力除名股东。
股东资格确认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规定当事人之间对股权归属发生争议的,可以向公司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并需提交能够证明自己已出资的等证据材料。
以违法犯罪所得的货币出资后取得股权的应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处置。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相关的规定,以贪污、受贿、侵占、挪用等违法犯罪所得的货币出资后取得股权的,对违法犯罪行为予以追究、处罚时,应当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处置其股权。
公司其他股东需要对虚假出资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对于虚假出资行为,在公司设立时的其他已经足额出资的股东也要与虚假出资股东一并承担连带补足责任。
转让记名股票有以下要求:1、记名股票转让,应当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2、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3、其他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