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股权出质设立登记时应提交的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的规定,在办理股权出质登记时应当向该股权所在公司登记注册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供以下材料。
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就两者之间关于投资、持股以及投资权益之归属等事项所作出的约定,签订的协议,实质就是一种合同。双方当事人完全可以根据自身实际,自主协商确定协议内容。
股权转让可以分为三种景象,有依法律的股权转让约束,还有依规章的股权转让约束,另外一种是依合同的股权转让约束。不论哪一种股权已经转让的,受让人应对该股权的债权债务负责。
如果公司股东为两个以上,则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股权转让的具体包括有持份转让与股份转让、书面股权转让与非书面股权转让、即时股权转让与预约股权转让、公司参与的股权转让与公司非参与的股权转让、有偿股权转让与无偿股权转让。
根据“法无禁止皆自由”的原则,在公司章程以及《公司法》未对继承人的条件作出特别限定的情况下,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而成为公司股东。
出资不实的股东死亡后,其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股东出资不实的,其继承人在继承股东资格时,要履行充实出资的责任,补充出资,否则其他股东可以通过法院相应减少其股权、甚至除名等。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公司章程无限制性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
股东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用于质押的,要做好可行性论证,明确资金用途,制订还款计划,并严格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此外,企业之间不能质押,质押只能存在与企业与银行之间。
股东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用于质押的,要做好可行性论证,明确资金用途,制订还款计划,并严格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此外,企业之间不能质押,质押只能存在与企业与银行之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