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1)合伙企业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2)合伙企业所欠税款;(3)合伙企业的债务;(4)返还合伙人的出资。合伙企业财产按上述顺序清偿后仍有剩余的,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合伙协议未约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合伙企业清算时,其全部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的,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合伙协议未约定亏损分担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担的办法,用其在合伙企业出资以外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合伙企业解散后,原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连带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合伙人退伙的法定情形如下:1、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2、个人丧失偿债能力;3、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4、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5、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2、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3、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企业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影响如下:1、有可能会面临被相关部门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2、对企业的形象和信誉有损害。3、如果是3年未报送年报的,将直接“拉黑”进入严重违法的市场主体“黑名单”,届时企业贷款将会受限。4、如果是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个体户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管相关信息将纳入信用监管体系。
合伙人退股清算的:1、一般是其他合伙人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2、企业也会退还当前退伙人的财产份额。3、如果退伙人自己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但需要注意的是,退伙人是不能私自自己进行退伙,要将企业合伙事务了结才可以进行退伙。
不是。居民企业是指依照一国法律、法规在该国境内成立,或者实际管理机构、总机构在该国境内的企业。居民企业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居民企业参与合伙企业生产经营,一般仅限于与其合伙人组成的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合伙生意营业执照可写其中一合伙人的名字,合伙企业营业执照上登记的法定代表人只能是一人,他人的名字可记录在合伙人名录中,具体可以自行协商决定。
1、有限公司不能合并合伙企业。因为有限公司和合伙企业是两种不同的组织形式,所以不能进行合并,公司只能与公司进行合并,合伙企业也只能与其他的合伙企业进行相应的合并,有限公司和合伙企业如果要进行合并的话,必须先对组织形式进行变更,处于同一组织形式后,再进行相应的合并。2、根据《公司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3、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有限合伙人的有限责任,是指在有限合伙企业中,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1、承担有限责任的主体。“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二字,其实是从有限合伙人这个角度来讲的,是有限合伙人的有限责任,并不是指合伙企业本身承担有限责任。作为有限合伙企业而言,它依然应承担无限责任,应当以企业的全部财产清偿其债务。2、承担有限责任的对象。有限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的对象仅限于合伙企业对外所负担的债务,有限合伙人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时,则应对其承担无限责任。3、承担有限责任的方式。有限合伙人的有限责任是一种间接责任,即有限合伙人不是直接向合伙企业的债权人清偿债务,而是通过向合伙企业履行出资义务,间接地对合伙企业的债权人承担责任。换言之,有限合伙企业扮演了有限合伙人与合伙企业债权人之间的“隔离带”,有限合伙人的有限责任其实是对合伙企业的责任。4、承担有限责任的上限。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只要有限合伙人履行了其出资义务,即便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企业的到期债务,合伙企业的债权人也不得要求有限合伙人承担责任。
1、共有财产权。所谓共有财产权是指合伙财产归合伙人共有,而非合伙人个人所有;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财产属于合伙企业的财产,也就是说,属于全体合伙人的共同财产。2、合伙经营权。共同经营是合伙企业的重要特点,因此,合伙经营权是合伙人最重要的权利。3、利润分配请求权。合伙人组成合伙企业、进行经营的目的在于获得经济利益,这是不言而喻的。因此,利润分配请求权应是合伙人最基本的权利,应当依据合伙协议中的约定行使。
1、分公司合伙协议是各方自愿签订,且不违反法律的,是有效的。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