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没有规定合伙企业债务。根据《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债务是合伙企业经营过程中的债务。合伙人对合伙经营期间的债务,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承担,合伙人对合伙经营期间的债务相互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民法典没有规定合伙企业债务。根据《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债务是合伙企业经营过程中的债务。合伙人对合伙经营期间的债务,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承担,合伙人对合伙经营期间的债务相互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1、不可以。 司法实践中,以个体工商户或者个人作为特许人的特许经营合同,基本上都被确认为无效合同。2、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特许人只能是企业。该条关于特许人主体资质的规定系效力性强制规范,影响特许经营合同的效力。3、《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4、最高院《关于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作为特许人所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是否有效的复函》指出:2007年5月1日起施行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关于“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规定,可以认定为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作为特许人与他人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可以认定为无效。
公司可以通过订立合并协议采取下列两种方式合并:一、吸收合并。也就是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二、新设合并。也就是二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具体按照下列程序合并:1、董事会制订合并方案。2、签订公司合并协议。3、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4、合并决议的形成。5、向债权人通知和公告。6、合并登记。合并登记分为解散登记和变更登记。公司合并以后,解散的公司应当到工商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存续公司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新成立的公司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设立登记手续。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二条的规定:1、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2、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1)当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不足以偿付到期债务时(先企业后个人),债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清偿利益;请求全体普通合伙人中的一人或数人承担全部清偿责任,也可以按照自己确定的清偿比例向各合伙人分别追索(各普通合伙人之间没有先后顺序之分)。(2)合伙人之间的分担比例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普通合伙人不得以其出资份额大小、合伙协议有特别约定、合伙企业债务另有担保人或者自己已偿付所承担的份额等理由,拒绝向债权人承担该责任。3、普通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规定的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按照合伙企业的亏损分担规则向其他普通合伙人追偿。
1、特殊的普通合伙中合伙人承担合伙债务若是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若不是因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2、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终止时,对合伙财产的处理,有书面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书面协议,又协商不成的,如果合伙人出资额相等,应当考虑多数人意见酌情处理;合伙人出资额不等的,按出资额占全部合伙财产多的那一方合伙的意见处理,但要保护其他合伙人的利益。
犯法,构成职务侵占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属于他人交与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占为己有。
需要根据案情来看。如果是合伙人退出前签的借条,而借条与公司利益和公司发展相关,征得了其他合伙人的意见,那么借条就有效。一般借条要将债权、债务关系的主体表达清楚,即谁是债权人谁是债务人。数额单位要明确,数额应用中文繁体字书写。应将归还日期明确,如有利息约定应写明,否则依法视为无利息,如有违约金约定也应写明。
合伙人要退股的,首先应该根据双方间的合伙协议来处理,如果合伙协议中对此没有明确约定的,则应该由双方通过协商来处理,原则上可以将对方的出资退回,并参照双方所约定的盈利分配比例来对合伙期间的盈利或亏损进行分割,另外,合伙人在退出合伙后,对合伙期间所形成的债务仍要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