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法人的债务由法人全部财产承担,所以公司有到期债务不还的,由公司财产承担违约责任,股东不需要承担责任。如果股东未履行出资责任或者滥用出资人权利,损害公司利益,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首先法人是组织,不存在死亡的问题,能够死亡的只有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自然人。法定代表人死亡的,股东一般不需要承担公司债务的偿还责任,公司的债务由公司用公司的资产来承担。至于股东,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但如果股东存在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等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的,则需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需要承担公司债务的偿还责任。
企业欠款不可以起诉股东,因为股东一般不需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但是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则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可以起诉股东。
视具体情况而定:1、一般情况下,公司债务与股东无关,除非公司与股东财务混同,公司人格被否认的情况下,公司债务承担责任。2、具体看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合伙公司,如果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话,那么公司法人对外债务,股东是没有责任的,但是如果是合伙企业,合伙人就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所以是否需要承担责任要看公司形式。具体来讲,如果出现了以下几种情况的话,情节严重的情况下,股东是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也就是会做坐牢。第一是股东虚假出资。第二是股东在未经股东大会允许的情况下抽逃出资。
一般来讲,对于公司的债务,是由公司以自身的全部财产来承担,股东不需要额外以自身财产承担公司的债务,与股东无关。但是在特殊情况下,公司的债务会由股东来承担。1、股东出资不实。未实际出资,或是未全面履行公司章程约定的出资义务,股东需要对未出资部分向债权人承担清偿的责任,且出资义务不受诉讼时效限制。2、股东抽逃资金。有些股东在公司注册成立后,会将当初做为股本缴纳的出资抽回,使公司的资本客观上减少,违反了公司的资本不变的原则。如果公司在诉讼中被要求承担相应债务责任,但公司无力履行,公司股东需在抽逃资本的范围内承担责任,且出资义务同样不受诉讼时效限制。3、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公司具有独立人格并且能独立承担责任,有些股东滥用这一制度为自己谋取不当利益,将债务及相应法律责任转嫁给公司,免除自己的责任。此时我们应对这种行为进行法人人格否认,认为此时法人地位并不独立,要求股东以其个人财产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以保护债权人利益。
1、股东变更不需要通知债权人,因为公司的债务由公司全部的财产承担,股东只要足额出资了,不需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2、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以其全部的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3、如果股东无偿转让或者以不合理价格转让股权,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
企业欠款,一般不能追诉股东,要求股东偿还债务,企业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要求未届出资期限的未足额出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原则上法院是不支持的,只有两个例外:(1)公司经过法院强制执行了,确无财产可供执行;(2)债务产生后,股东恶意延迟出资期限。
股东变更对原股东不一定有影响。如果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了原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偿还责任,那么原股东就必须要履行偿还义务,这种情况下公司债务对原股东是有影响的;如果不存在这种情况的,则股东变更对原股东没有影响。
股东一般不需要偿还公司的债务,因为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享有独立的法人财产,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偿还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需要承担公司责任风险。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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