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股东需要对公司负责。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以其资产独立承担责任,挂名股东无需承担责任。作为显名股东,即所说挂名股东,如公司未实际出资,或仅仅认缴出资,将存在在股权对应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等风险,应当予以关注。
没有,分公司不存在股东,所以分公司的股东不是总公司的股东。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属于总公司分支机构,在法律上、经济上没有独立性,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仅仅是总公司的附属机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有限责任公司是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形式之一。《公司法》第三条第二款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如何承担责任作出了规定,这条规定包括两层意思:第一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而不对公司债权人直接负责,即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只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第二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当公司的债务超过其全部资产时,以公司资产为限。
股东承担责任的情形:1、滥用公司独立法人地位及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的;2、本人未足额缴纳出资的;3、其他股东未足额缴纳出资的。根据《公司法》第九十三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大会延期需要过董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再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的事项。
举证股东出资不实,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从审查公司财务资料和验资报告为举证起点。当然,获取公司财务资料对主张人来说并不是一件很容易的事情,切忌获取的手段必须合法。(2)从公司的工商登记档案入手查找相关线索。主要审查公司工商登记的认缴注册资本额度及公司对外公示信息,了解股东出资情况。(3)从查询公司股东会议记录入手寻找线索。在公司中,股东的利益是相互的,如果有的股东已经出资到位,而有的股东则没有到位时,出资到位的股东就会要求没有到位的股东补齐出资,这些信息一般在股东会议记录中会有所体现。如果主张人提出对股东出资不实产生合理怀疑的初步证据,股东对此否认的,应提供出资证据、验资凭证或审计报告等证据,由此证明自己确已完成了出资义务。
股东失联可以召开股东会,拟定股东会决议,进行清算,然后再到工商局办理注销。股东失联注销公司的5个步骤:1、先到国税拿表格,按国税的要求填写、签字,、盖章、缴销发票、补税后,会收回国税税务登记证,提供一张国税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2、拿着国税的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到地税拿表格,补税后,会收回地税税务登记证,提供一张地税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3、拿着国税的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去银行注销银行账户即可。4、拿通知书到工商局拿表格,然后交回工商局,然后吊销营业执照。5、等待工商局通知,或者根据有关规定依法结束公司营业即可。公司到登记机关办理公司注销程序之前一定要依法进行公司清算,包括终止生产经营销售活动、了结公司事务、了结民事诉讼、清理债权和债务和分配剩余财产等。清算,是终结已解散公司的一切法律关系,处理公司剩余财产的程序,除公司因合并或分立解散无须清算,以及因破产适用破产清算程序外,因其他原因解散的公司都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清算。
注销公司,也就是公司解散,不是由法定代表人决定,应当经过股东大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所以个别股东不签字,不影响注销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流水。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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