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设立期货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申请书;(二)发起协议;(三)非自然人股东按照其自身决策程序同意出资设立期货公司的决定文件;(四)公司章程草案;(五)经营计划。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 5 亿元;股东不适用净资本或者类似指标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 10 亿元;(二)在技术能力、管理服务、人员培训或营销渠道等方面具有较强优势;(三)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期货公司主要股东为自然人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人民币 3000 万元;2、信誉良好,不存在对所投资企业经营失败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未逾 3 年的情形。3、近 3 年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实收资本和净资产均不低于人民币 1 亿元;2、净资产不低于实收资本的 50%,或有负债低于净资产的 50%,不存在对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确定影响的其他风险;3、具备持续盈利能力,持续经营 3 个以上完整的会计年度。
会员在期货交易中违约的,期货交易所先以该会员的保证金承担违约责任;保证金不足的,期货交易所应当以风险准备金和自有资金代为承担违约责任,并由此取得对该会员的相应追偿权。客户在期货交易中违约的,期货公司先以该客户的保证金承担违约责任。
交割仓库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出具虚假仓单;(二)违反期货交易所业务规则,限制交割商品的入库、出库;(三)泄露与期货交易有关的商业秘密;(四)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参与期货交易;(五)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行为。
期货交易所会员的保证金不足时,应当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会员未在期货交易所规定的时间内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的,期货交易所应当将该会员的合约强行平仓,强行平仓的有关费用和发生的损失由该会员承担。
期货交易的结算,由期货交易所统一组织进行。期货交易所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期货交易所应当在当日及时将结算结果通知会员。期货公司根据期货交易所的结算结果对客户进行结算,并应当将结算结果按照与客户约定的方式及时通知客户。
期货交易的保证金制度规定如下:期货交易应当严格执行保证金制度。期货交易所向会员、期货公司向客户收取的保证金,不得低于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期货交易所规定的标准,并应当与自有资金分开,专户存放。
1、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2、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期货交易所、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和期货业协会的工作人员;3、证券、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4、未能提供开户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5、监督管理机构规定不得从事期货交易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路光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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