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交易所履行下列职责:(一)提供交易的场所、设施和服务;(二)设计合约,安排合约上市;(三)组织并监督交易、结算和交割;(四)为期货交易提供集中履约担保;(五)按照章程和交易规则对会员进行监督管理。
期货交易的保证金制度规定如下:期货交易应当严格执行保证金制度。期货交易所向会员、期货公司向客户收取的保证金,不得低于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期货交易所规定的标准,并应当与自有资金分开,专户存放。
期货交易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下列风险管理制度:(一)保证金制度;(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三)涨跌停板制度;(四)持仓限额和大户持仓报告制度;(五)风险准备金制度;(六)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风险管理制度。
会员在期货交易中违约的,期货交易所先以该会员的保证金承担违约责任;保证金不足的,期货交易所应当以风险准备金和自有资金代为承担违约责任,并由此取得对该会员的相应追偿权。客户在期货交易中违约的,期货公司先以该客户的保证金承担违约责任。
外汇保证金交易至今仍未获得开放,很大一个原因在于人民币尚未完全的自由兑换。关于外汇保证金交易的规定只有1994年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国家工商总局、公安部等联合发表的禁令。而且至今未允许国内金融机构开设保证金交易业务。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效力待定合同如果相对人追认的,按合同约定处理保证金,如果相对人不追认的,收受履约保证金的一方退还保证金。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相关的规定,期货交易所办理下列事项,应当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一)制定或者修改章程、交易规则;(二)上市、中止、取消或者恢复交易品种;(三)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期货交易所为债务人,债权人请求冻结、划拨以下账户中资金或者有价证券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期货交易所会员在期货交易所保证金账户中的资金;(二)期货交易所会员向期货交易所提交的用于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
当期货市场出现异常情况时,期货交易所可以决定采取下列紧急措施:(一)提高保证金;(二)调整涨跌停板幅度;(三)限制会员或者客户的最大持仓量;(四)暂时停止交易;(五)采取其他紧急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