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企业在法合并或者分立时才会产生债务继承的问题。集体企业合并的,其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公司分立的,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别除权需要申报债权。别除权仅属于我国学理概念而非立法概念,我国破产法上与之对应的为“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别除权的行使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必须向管理人申报债权;2.基础债权和担保物权必须合法并生效;3.基础债权和担保物权不存在破产法上的无效或可撤销事由。只有具备了以上条件,才可以行使别除权,实现有财产担保债权的个别清偿。
一般情况下,收购方与原股东会在股权收购协议中约定,基准日之前的债务由原股东承担,基准日之后的债务由新股东(收购方)承担。此种约定,实质上是目标公司将自己的债务转让给了原股东或新股东,是一份债务转让协议。
公司债务和法人的关系视情况而定。具体内容如下:1、公司的债务一般由公司的全部资产承担,而不是由法人承担;2、法定代表人是自然人的,不需要承担公司债务;3、变更后的法人必须承担原公司的债务;4、公司是具有独立法人财产和法人财产权的企业法人。一、公司无力偿还债务的解决如下:1、追究开办单位的偿债责任。企业无力偿还债务或者已经撤销、歇业无力偿还债务,开办单位在两种情况下承担偿债责任,一是该企业不具备法人条件的,开办单位应承担全部责任;二是该企业注册资金不实的,开办单位在注册资金差额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2、追究出资方的责任。企业开办时出资方一般有开办单位、股东、合伙人等。如果出资者已足额投入,则以企业资产承担债务,不另外追究投资者责任。如果出资者没有出资、出资不足或抽逃资金的,应在出资差额范围内追究其偿债责任。3、追究担保人的责任。企业债务如果有担保人的,应追究担保人的责任,列为共同被告。
股东的债务是个人债务,一般由股东自己承担,公司是不用承担责任的。我国法律规定,股东出资到位时,以其出资额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对公司应否对股东承担法定责任没有明文规定。如果经股东会同意,公司对股东债务担保的,股东债务可以由公司承担。
公司注销时的债权债务一般是可以转给其他公司的,但在某些情形下可能有一些限制。公司在存续期间转让债权一般是可以的,但是如果公司濒临破产,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公司转让债权的条件如果有损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可能面临被撤销的风险。
有限责任公司债务由公司承担,根据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以其全部财产承担公司的债务;如果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抽逃出资、虚假出资导致公司履约能力不足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转让股权的股东尽到了出资义务的,则股权转让后原债权债务由公司承担。因为法律规定,公司的债务由公司以其全部资产来承担,股东仅以出资额或者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但如果股东没有尽到出资义务,抽逃出资、虚假出资或者存在其他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的,则由原股东与公司一起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债权人不同意企业能破产,债权人同意并不是公司破产的必要条件。只要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由于经营管理不善;当负债达到或超过所占有的全部资产,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不抵债的,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后,被法院依法宣告破产的就可以破产。
企业债务有些是有效的,有些却是无效的,要分情况判断:一、下列企业债务通常有效:1、战略性发展需要而筹措的长期债务。2、短期资金不足而借入的短期借款。3、日常经营活动产生的应付项目。4、公司分立时,关于债权债务的协议是有效的,但是不得对抗第三人即债权人。二、下列企业债务无效:董事、经理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路光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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