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合伙人不仅要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而且在法律无其他规定的情况下,还要承担连带责任。所谓合伙人的连带责任,是指每一个合伙人均负有清偿全部合伙债务的义务,合伙的债权人有权向任何一个、几个;或全体合伙人提出履行债务的请求,当某个合伙人履行了此项义务后,该合伙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责任的合伙人偿付其应当承担的份额。但是,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有限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由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母子公司与总分公司的区别有:1.关系不同:母子公司之间是投资人与被投资人的关系,母公司是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而分公司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隶属于总公司。2.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对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债权债务,以自己的财产独立承担;分公司则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其在经营活动中的负债,由所属总公司负责清偿。
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债务人必须偿还债务是肯定的。但目前社会上债务得不到偿还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无力偿还,另一种是有能力而拒不偿还。担保人应当在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公司没有合伙人,只有股东,股东一般情形下不承担责任。因为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但是若是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2、合伙企业首先应以企业财产承担合伙企业债务,从“人合”性的特点来看,普通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3、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应以合伙企业财产承担责任为前提,即只有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合伙企业债务时,才由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民法典规定,公司倒闭后,欠条在诉讼期限内的,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在这三年内主张诉讼请求,欠条还有效,如果超过了三年的诉讼时效,欠条无效,公司有不履行债务抗辩权。
集体企业在法合并或者分立时才会产生债务继承的问题。集体企业合并的,其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公司分立的,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别除权需要申报债权。别除权仅属于我国学理概念而非立法概念,我国破产法上与之对应的为“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别除权的行使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必须向管理人申报债权;2.基础债权和担保物权必须合法并生效;3.基础债权和担保物权不存在破产法上的无效或可撤销事由。只有具备了以上条件,才可以行使别除权,实现有财产担保债权的个别清偿。
一般情况下,收购方与原股东会在股权收购协议中约定,基准日之前的债务由原股东承担,基准日之后的债务由新股东(收购方)承担。此种约定,实质上是目标公司将自己的债务转让给了原股东或新股东,是一份债务转让协议。
公司债务和法人的关系视情况而定。具体内容如下:1、公司的债务一般由公司的全部资产承担,而不是由法人承担;2、法定代表人是自然人的,不需要承担公司债务;3、变更后的法人必须承担原公司的债务;4、公司是具有独立法人财产和法人财产权的企业法人。一、公司无力偿还债务的解决如下:1、追究开办单位的偿债责任。企业无力偿还债务或者已经撤销、歇业无力偿还债务,开办单位在两种情况下承担偿债责任,一是该企业不具备法人条件的,开办单位应承担全部责任;二是该企业注册资金不实的,开办单位在注册资金差额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2、追究出资方的责任。企业开办时出资方一般有开办单位、股东、合伙人等。如果出资者已足额投入,则以企业资产承担债务,不另外追究投资者责任。如果出资者没有出资、出资不足或抽逃资金的,应在出资差额范围内追究其偿债责任。3、追究担保人的责任。企业债务如果有担保人的,应追究担保人的责任,列为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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