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安置房可以转让,但需要先取得房屋的产权;如果尚未取得房屋完全产权的是不能转让的。因为没有取得房屋完全产权的就不享有房屋的所有权,没有所有权就不能处分房屋,即使将房屋转让了也无法办理产权登记。
房屋被拆迁后,共有人可协商确定分割安置房屋的方式,协商不成的,如果共有房屋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房屋予以分割;但如果房屋难以分割或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就房屋折价或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进行分割。
物业法对空置房的规定:首先已竣工但未出售或未按时交给物业的空置房,物业费用由建设单位全额缴纳;其次未装修入住或入住后因其它原因长期不使用的空置房,物业费按合同约定的70%缴费;最后各地物业对于空置房的管理不同,具体以当地相关部门确定。
产权调换是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方式之一,其特点是以实物形态来体现征收人对被征收人的补偿。通常发生在被征收人不愿意获得补偿资金去市场购房的情况下,由征收人提供合适的房屋对被征收人进行妥善安置。是居住房屋和非居住房屋均可采用产权调换的方法,但排除了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产权调换尽管以实物形式体现,实质上是按照等价交换的原则,由征收人按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再由被征收人按市场价购买征收人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屋,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与产权调换房屋的市场价进行差价结算。产权调换一般分为原地回迁和异地安置。
1、申请对象必须为无房户、住房困难户、危房户和住房特困户;2、现居住的房屋不可能会产权纠纷的;房屋经安全鉴定机构被鉴定为D级且已经经过相关部门确认的;3、具有本市城区常住户口5年以上。根据相关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安置房房产证能过户。安置房是政府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和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时,对被拆迁住户进行安置所建的房屋,满5年取得房产证后可以依法办理过户手续。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安置房不可以银行抵押贷款。1、因重大市政工程动迁居民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按照有关方面的规定,被安置人获得这种配套商品房的,房屋产权属于个人所有,但在取得所有权的5年之内不能上市交易。这一类的安置房只有在拿到房产证之后才可以进行抵押。2、另一类是因房产开发等因素而动拆迁,动拆迁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安置或代为安置人购买的中低价位商品房(与市场价比较而言)。这一类的安置房是不可以进行抵押的。
安置房买卖毁约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合同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要求其赔偿损失,如果合同没有约定的,可以主张其赔偿实际损失。
安置房买卖毁约的后果是毁约方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合同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按合同约定要求其赔偿损失,如果合同没有约定的,可以主张其赔偿所造成的实际损失。
安置房只有购房合同的合法。根据法律规定,购房合同符合以下条件的,应认定为有效:1、购房合同的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购房合同的内容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3、购房合同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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