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拆迁和征收拆迁的区别是:1.协议拆迁签订的是民商事合同,以盈利开发为目的由商业人员主导,依据平等自由的原则协商制订补偿;2.公益拆迁签订的是行政合同,以公共利益需要为目的由地方政府主导,依据法律规定制订补偿。
(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计算公式为: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1、拟订征用土地方案:由拟征用土地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或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2、审查报批:报有批准权限的上级政府批准。方案公告:由市、县人民政府对经批准的征地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用土地的方案及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登记情况(经核实)制定,即把征地方案中确定的各种补偿的总费用分配到各所有者和使用者,以及具体落实人员的安置方案。征地补偿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部支付。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后,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对被征用的土地进行清理。
1、祖屋被拆迁,被拆迁方可能会获得几十万元的补偿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2、被征收人搬迁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房屋征收决定、被征收房屋清单提供给房屋、土地登记机构。房屋、土地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办理房屋所有权、国有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3、被拆迁人可以自行选择补偿方式。
农村老宅拆除的补偿通常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具体如下:土地补偿费:这部分费用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土地补偿费的数额和使用分配办法应当以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安置补助费:如果需要统一安置,这笔费用支付给负责安置的单位;如果不需要统一安置,则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用于支付其保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这笔费用归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者所有,通常是针对房屋以及其他植被等有形资产的补偿。
企业拆迁补偿主要分为三部分:1、拆迁资产补偿,包括无法搬迁的土地、房屋、建筑物和地上附着物,以及确因搬迁而发生损失的机器设备而生的补偿;2、拆迁费用补偿,包括搬迁前期费用和搬迁过程中发生的停工费用、机器设备调试修复费用以及物资的拆卸、包装和运输、解聘员工补偿费等费用;3、基于拆迁政策发生的奖励费用,包括速迁费、拆迁奖励费等。
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一般有:(1)房屋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的所有者的损失,由房屋的结构和折旧构成,按平方米单价计算;(2)周转补偿费:用于弥补被拆迁人临时住房或临时居住的不便;(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房屋拆迁人主动协助房屋拆迁或放弃某些权利,如自愿移居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决定当地人民政府。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1、首先是房屋价值补偿标准是按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的市场价格,并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2、其次是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用具体数额各市一般都已确定具体数额及计算方式,详见各地出具标准。还有房屋装修补偿费用,这也是先由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3、房屋拆迁安置费计算标准一般是:(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
不可以的土地征用和社保名额都是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和程序安排的,都不应该被抽离或交易。土地征用是地方政府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和程序的要求,强制征用相应的土地用于公共建设或国家利益,以保障公共利益的实现。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也会发生变化,并根据相关法规进行赔偿和补偿。因此,土地征用应当依照相应的征地程序执行,不应该存在转让的可能性。
房子拆迁地下室一般是按购入价格进行补偿,或按室内单价的一半进行补偿。地下室、半地下室及其相应出入口,层高在2.20m以上的,按其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保护墙)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即计算其全部建筑面积范围。层高小于2.20m以下的夹层、插层、技术层和层高小于2.20m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