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担保成立的条件有:(一)第三人先向债权人提供了担保,才能有权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二)债务人或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担保;(三)只有在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保证、抵押或质押担保时,才能要求债务人向其提供反担保;(四)须符合法定形式,即反担保应采用书面形式,依法需办理登记或移交占有的,应办理登记或转交占有手续。担保适用的原则、方法、标的物、担保物种类均适用于反担保。但反担保的担保方式只有保证、抵押、质押。反担保是担保人转移担保风险的一种措施,其本质和担保并无差别。
1、债务人违约时,担保人不能要求债权人起诉债务人,是否起诉债务人由债权人自行决定,如果一般保证担保的,债权人要起诉债务人,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后,才能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2、担保是为合同履行提供保障的行为,担保人为债务担保的,要签订担保合同。
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不需要被申请人同意。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民法典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担保合同,是指为促使债务人履行其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而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或在债权人、债务人和第三人之间协商形成的,当债务人不履行或无法履行债务时,以一定方式保证债权人债权得以实现的协议。担保合同具有从属性,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也无效。
如果债务人逃了,担保人首先要先确定自己是一般担保人还是连带责任担保人,如果是一般担保人,理应要求债权人通过法律程序向债务人追偿债务,在穷尽一切法律手段后依然无法从债务人处实现债权时,一般保证人才承担保证责任,如果保证人是连带责任保证人,则在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时,保证人尽量予以配合。
房产能抵押。抵押房产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而且抵押房产的该房产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但是房产如果存在下列情况的,则不可以抵押:一、权属有争议的房地产;二、用于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福利事业的房地产;三、列入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和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其他建筑物;四、已依法公告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地产;五、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的房地产;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房地。
票据属于重要的财产权利之一,而票据包括汇票、本票、支票等,票据符合一定条件的,票据持有人可以质押票据为债务担保,质押票据要签订质押合同。我国法律规定,不可转让的票据,但出质人有处分权的,可以质押票据为债务担保。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以此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其占有的财产优先受偿。而当债务人将这种责任履行完毕时,质押的财产必须予以归还。这其中,债务人或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或权利为质物。
1、抵押窗口办理人员一次性告知所需要的资料,准备资料。2、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向动产抵押机关办理。3、材料齐全的,由动产抵押办理机关当场在《动产抵押登记书》上加盖动产抵押登记专用章并注明日期。4、整理材料,归档备查。
担保债权不可以单独转让。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抵押权与主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为法律所禁止,基于抵押权的从属性,所以只能与主债权一并转让。
欠债人需要还钱给担保人:1、根据《民法典》规定,担保人替债务人偿还债务后,担保人可以就其担保责任的范围向债务人追偿。如果债务人不还款的,担保人可以起诉债务人。2、如果债务人破产的,承担了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申报破产债权,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