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未做尸检,由不同意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对尸检问题,医患双方当事人均有义务和责任,谁拒绝或者拖延,谁就承担责任。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拒绝签字的,视为死者近亲属不同意进行尸检。不同意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不同意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医疗事故的责任划分如下:1、完全责任,对医疗事故需要承担100%的责任;2、主要责任,需要对医疗事故承担60%至90%的责任;3、次要责任,需要对医疗事故承担20%至40%的责任;4、轻微责任,需要对医疗事故承担不超过10%的责任。
医疗事故的法律责任包括:1、民事责任,存在医疗事故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2、行政责任,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3、刑事责任,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医疗事故的法律责任包括:1、民事责任,存在医疗事故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2、行政责任,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3、刑事责任,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医务人员如果出现了医疗事故责任,往往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当医务人员的极端不负责,并且用其职务进行一系列的违法活动,患者家属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即客观上存在违反医疗护理规章制度的行为。
医疗事故行政责任主体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的主要医务工作人员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在接诊运输、登记检查、护理治疗诊疗等活动程序中,未尽到应有的措施和治疗水平或措施不当、治疗态度消极、延误时机,告知错误,误诊漏诊、弄虚作假错误干预等不良行为,以致病员智力、身体发生了不应有的损害或延误了治疗时机造成了病情加重或死亡所产生的生命财产有额外损失的情况。
医疗事故的责任有多种,对患有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医疗机构要承担行政处罚责任,而医务人员可能要承担处分和刑事责任。1、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2、对发生医疗事故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3、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医务人员,卫生行政部门并可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医生误诊造成人身损害的,属于侵权行为,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医疗机构的免责情形主要有:1、不可抗力;2、患者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3、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4.、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等法律规定的其他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