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行政责任主体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的主要医务工作人员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在接诊运输、登记检查、护理治疗诊疗等活动程序中,未尽到应有的措施和治疗水平或措施不当、治疗态度消极、延误时机,告知错误,误诊漏诊、弄虚作假错误干预等不良行为,以致病员智力、身体发生了不应有的损害或延误了治疗时机造成了病情加重或死亡所产生的生命财产有额外损失的情况。
发生医疗事故的主体包括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和患者。医疗机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行政责任,医务人员根据情节,承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医疗事故行政责任主体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医疗事故责任包括三个方面,即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及刑事责任。
发生医疗事故的主体包括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和患者。医疗机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行政责任,医务人员根据情节,承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医疗事故的责任主体是医疗机构。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会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的责任。
医疗事故的责任主体一般是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其责任划分为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责任,但不管是触犯了其中的哪一项责任,都必须承担经济赔偿等相关事宜。
国家医疗单位和私立医院所致的医疗事故,赔偿义务主体是医疗单位,即医院,而不是具体的经治医生,受害人不能以医院的经治医生为被告起诉,而应以医院为被告。个体诊所的医生所致的医疗事故,由该个体诊所的业主即医生本人为赔偿义务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