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规定,医疗事故鉴定应坚持下列原则:依法鉴定原则。科学鉴定原则。独立鉴定原则。合议制原则。两鉴终鉴原则。医疗事故鉴定分为首次鉴定和再次鉴定。再次鉴定在行政处理上是终极鉴定,当事人不得又申请卫生行政部门要求鉴定。
擅离职守或对急、危重病人借故推诿拖延,贻误诊治和抢救时机;诊治中遇到明知复杂疑难问题,不请示或不执行上级医师指导,擅自处理;或在抢救危重病人时,上级医师接到下级医师报告后不及时处理;手术治疗中开错部位、摘错器官、遗留异物在病员体内的。
医疗事故鉴定,是指由医学会组织有关临床医学专家和法医学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运用医学、法医学等科学知识和技术,对涉及医疗事故行政处理的有关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
撰写医疗事故鉴定陈述书按照下列顺序撰写:患者在被诉医院的医疗过程、发生的不利后果;病历资料是否存在不真实的内容,医疗行为存在哪些方面的过错,医疗过错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什么因果关系,总结性发言。
医疗事故鉴定会由鉴定组长主持进行。鉴定由专家鉴定组组长主持,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双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分别陈述意见和理由,专家鉴定组成人员根据需要可以提问,专家鉴定组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的书面材料、陈述及答辩等进行讨论。
鉴定申请书。申请人单位或村(居)委会的介绍信。主要是证明申请人的身份; 陈述意见书; 病历或病历摘要、各种检查诊断报告单的原件或复印件; 进行过尸体检验的要提供尸检报告;证人证言。进行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要提供原鉴定报告书; 有关物证等。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医疗事故诉讼一审程序:患方如提起医疗侵权之诉或医疗技术服务合同之诉,由医疗机构所在地法院管辖。证据保全,证据交换与质证,行为能力鉴定,司法文检鉴定,法院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过错及因果关系鉴定程序,伤残等级鉴定程序,营养期限鉴定程序等。
医患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卫生行政部门交由医学会组织鉴定委托。受理,医鉴办接到委托书后,进行审核并出具受理通知书,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通知双方当事人提供鉴定所需的材料。组成鉴定组,组织鉴定,医鉴办在召开鉴定会前1周内通知医、患、鉴定专家三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