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疗机构应当按照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购进药品。同一通用名称药品的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2种,处方组成类同的复方制剂1~2种。因特殊诊疗需要使用其他剂型和剂量规格药品的情况除外。2、 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用量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下列情况下可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1、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助理医师独立执业,责令限期改正,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五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1、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2、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医院免除赔偿责任的情况如下:1、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2、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3、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医院出现医疗事故,鉴定流程如下:1、当事人提出申请;2、安排专家鉴定组组织鉴定;3、专家鉴定组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书面材料、陈述及答辩等进行讨论;4、鉴定组形成鉴定结论。
非法行医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患者因他人非法行医,造成了人身损害,行为人应该就此承担民赔偿责任。
发生重大医疗过失,医疗机构应当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包括:1、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2、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3、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是否出现医疗事故现象可以从以下方面来判定:1、是否发生在医疗活动中,是否具有违法性;2、医疗过错的行为人必须有诊疗护理的过失;3、从行为主体上看,医疗过错的行为人必须是医疗机构以及经过考核和卫生行政机关批准或承认,取得相应资格的各级各类卫生技术人员。
遭遇医疗事故想打官司解决的,患方可以选择提起医疗侵权民事赔偿之诉或医疗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之诉。医方只能提起医疗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之诉。首先先写好起诉状,提交给人民法院,法院会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立案;提前通知当事人开庭;然后进行庭前调解;不愿意调解的,法院会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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