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后的诉讼期是十五日。如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日内可以向法院起诉;如果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诉。
终止行政复议的期限一般为六十日。如果因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或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等法定的事项而中止,且满六十日中止的原因仍未消除的,行政复议终止。
行政复议一般会在六十日内出结果,自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复议申请之日起计算;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则需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及时地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般行政复议机关在收到复议申请之后的五日内会决定是否受理。如果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会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如果符合申请条件的,则予以立案受理。
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时间一般有六十日。如果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强制措施决定等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在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的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当事人可以在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果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在六十日内可及时提出行政复议的申请,请求复议机关予以审查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上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的活动。对于行政机关来说,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系统内部自我监督的一种重要形式;对于行政相对人来说,行政复议是对其被侵犯的权益的一种救济手段或途径。
在行政复议决定被做出后,十五日内可以起诉。当事人如果不服复议决定的,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依法提交起诉状和当事人的身份证明、行政复议决定书、原行政决定书等证据材料。
行政复议申请的方式分为书面申请和口头申请两种方式,不同的申请方式所走的程序也不完全相同。书面申请的,请按相应的格式书写;口头申请的,由行政复议接待工作人员当场用“口头申请记录”纸记录。
法定的行政复议期限是60天,行政复议申请人应自知道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相关行政复议机构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对于决定受理的,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即为受理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