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机关在六十日之内一般会做出决定,从受理申请之日起开始计算;但情况复杂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作出决定的期限,但延长的期限最多不能超过三十日。
如果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已经超过六十日的,当事人一般不能提出申请。当事人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的六十日内,一般就需要及时提出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则除外。
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是:(1)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等不服的;(2)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承包经营权的;(3)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4)认为存在行政不作为的。
在行政复议决定被做出后,十五日内可以起诉。当事人如果不服复议决定的,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依法提交起诉状和当事人的身份证明、行政复议决定书、原行政决定书等证据材料。
行政强制措施是能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申请行政复议;如果符合申请条件的,复议机关会依法予以受理。
行政复议的流程有先由行政相对人向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然后由复议机关决定是否受理;如果决定受理的,再依法进行书面的审查;最后及时地作出复议决定,将复议决定书送达给各当事人;如果不予受理的,则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
在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后,一般六十日内会有结果,从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之日算起。但是情况复杂的,经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作出复议决定的期限可延长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处理行政复议申请一般需要六十日。复议机关一般要在上述期限内作出复议决定;但情况复杂的,至多可延长不超过三十日,并且要取得复议机关负责人的批准,还需要及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有以下这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等。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