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诉讼中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主要包括四种情形:1.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2.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3.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4.第一审行政案件中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
1、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若满足撤诉条件,是可以撤诉的。2、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行政确认判决是人民法院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经过合法性审查,对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效力进行评价,在不宜适用其它判决形式的前提下,直接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或是否无效的判决。特征如下:1、仅具有宣示效果;2、具有辅助性和补充性的特点;3、救济功能相对弱化。
行政诉讼主体资格是:起诉人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起诉人与具体行政行为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行政诉讼原告的主体资格,是指什么人可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审查行政行为并作出相应裁判。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不可以同时提出。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主管行政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照行政诉讼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般情况下行政诉讼一审的管辖法院是基层人民法院。但符合以下情形的,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行政复议制度和行政诉讼制度都是法律救济制度,分别由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作出规定。行政复议是解决行政争议、为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保障的重要的法律制度,它与行政诉讼制度一样,目的都是补救行政活动所引起的消极的后果,恢复行政行为侵害的利益,所以二者合称为行政救济制度。
行政诉讼就高不就低原则,是指以共同被告中级别最高的行政机关确定级别管辖。适用就高不就低原则的前提是有“高”,当共同被告中层级较高的“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立案后经审查被认为不是适格被告时,则同案中层级较低的行政机关再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就因“高无所就”而失去了管辖权依据。
行政诉讼中,法院审查的对象主要是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行政诉讼解决行政争议,行政争议是以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家行政机关为一方,以作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相对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另一方,针对行政机关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包括适当)而引起的争议。
行政诉讼法的收到之日指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之日,包括收到罚单、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具体行政决定的通知书的日期等。行为人若是直接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